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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登记与档案备案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8-14 16:15:26

 档案管理登记与档案备案的有关规定uLJ鹤壁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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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23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11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uLJ鹤壁市档案局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或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终止活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其保管的档案,并办理档案管理注销登记手续。uLJ鹤壁市档案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合资、合作经营后的档案应当另立全宗;终止合同后,其档案的保存和使用,按照双方协议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uLJ鹤壁市档案局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经协商同意,各级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上述企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进馆。uLJ鹤壁市档案局

二、河南省档案管理登记与档案备案办法(豫档发〔2002〕8号)uLJ鹤壁市档案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管理登记,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立档案工作单位的档案机构、人员、馆(室)藏档案、资料、库房设备等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和登记。uLJ鹤壁市档案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备案,是指主办重大活动的单位和负责监测重大自然现象的部门,在重大活动或重大自然现象发生后,到档案行政部门办理该活动所形成档案的管理情况备案手续。uLJ鹤壁市档案局

 第七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uLJ鹤壁市档案局

《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但未办理档案管理登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要求,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uLJ鹤壁市档案局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以及对反映、记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天文、地理等自然现象的档案,在活动结束六十日内,主办单位和负责监测的部门应当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备案手续。uLJ鹤壁市档案局

《条例》施行前,已经举办上述各类活动的主办单位和负责监测的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六十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备案手续。uLJ鹤壁市档案局

第十条  单位申报档案管理登记,应当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批准单位设立文件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社团登记证明等有效政件,并填写《档案管理登记申报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档案管理登记申报表》所涉及登记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对核准登记的单位,发给《档案管理登记证》(含副本)。uLJ鹤壁市档案局

第十一条  单位办理档案备案手续,应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举办或监测活动的审批文件与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填写《档案管理备案表》。uLJ鹤壁市档案局

第十二条  已经办理档案管理登记的单位,因单位合并、迁移、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的,应当在终止活动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uLJ鹤壁市档案局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登记证》(含副本)、《档案管理申报表》、《档案备案表》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uLJ鹤壁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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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4uLJ鹤壁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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