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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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 2008-11-18 15:41:05

鹤壁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事业的宏观管理,推动全市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检查各县、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客观评价各县、区档案事业发展状况,促进档案业务建设与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服务水平,使档案事业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条  市档案局成立档案事业发展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由市档案局和各县、区档案局有关领导及专家组成。

评估委员会承担对各县、区档案事业发展状况的实地测评和评估结果的审核。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法制教育科,负责起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具体承办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评估范围:各县、区(含淇滨经济开发区)档案事业。

第五条  评估采用百分制,按照《鹤壁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细则》)逐项测评记分。

基础满分为100分,另设6个加分项,每项为1分。评估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对各县、区的具体评估时间由各县、区在自查的基础上与评估委员办公室协商确定。

第六条  评估工作程序:

1、自查申报。由各县、区档案局根据《评分细则》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情况报告,连同《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计分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估计分表》)、《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依据性材料目录》(见附件3)、《县(区)档案局情况一览表》(见附件4)一并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并协商确定评估时间。

2、实地测评。评估小组由评审委员会有关领导及专家3——5人组成,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现场核查等方法进行测评计分,统一填写《评估计分表》、《评估报告单》(见附件5),并将测评意见反馈给被评估单位。

3、审核报批。评估小组分别对各地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审核认定评估结果,并报市档案局审批。

第七条  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先进单位。

第八条  市档案局根据审批名单,对档案事业综合评估先进单位予以相应表彰与奖励。

评估结果同时作为档案系统表彰先进名额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市档案局将在每年的全市档案工作会议上通报当年评估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